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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要不要答辯

訴訟管轄 閱讀(2.51W)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要不要答辯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要不要答辯

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一方對於另一方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必須進行答辯,當事人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之後,另一方可以選擇進行答辯,也可以不答辯,這個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為了自己的利益都會選擇進行答辯的。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狀怎麼寫

但是人如果選擇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進行答辯,就需要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狀,那麼答辯狀該如何寫呢?

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怡利電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住所地:吳江市錦湖西路167號

因上訴人延鋒偉世通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蘇中民商初字第0003號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訴,現答辯人針對其上訴理由,特作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事項: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所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於:

一是從約定管轄來說,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蘇州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據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是《保證合同書》第六條規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事實上,合同簽訂地並非上訴人所在地上海市,應是時任上訴人總經理uDoria簽署後,快遞文字的到達地蘇州市。從合同性質與雙方約定來看,《保證合同書》是《合作開發合同書》的附件,是擔保主合同履行的從合同,這點不難從《合作開發合同書》第一條“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第二款內容可以看出。而《合作開發合同書》第十三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及其組成部分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蘇州中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二是從法定管轄來說,蘇州中院也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承攬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僅是承攬合同的從合同。在承攬合同中,被告一江蘇天寶汽車電子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辯人是承攬加工方,因此答辯人所在地吳江市系加工行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9條等規定,蘇州中院依法享有對本案訴訟的管轄權。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定管轄,還是約定管轄,蘇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為此,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上訴請求。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上文中為大家解答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要不要答辯的問題,並且還為大家提供了管轄權異議上訴答辯狀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們可以看出,答辯狀中只需要寫明答辯理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