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區域管轄判定原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62W)

刑訴法區域管轄判定原則是什麼?

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立案,有時候,犯罪團伙不在一個地方詐騙,這就涉及到歸誰管轄的問題。我國刑事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區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等。那麼,刑訴法區域管轄判定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區域管轄判斷原則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並不是並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理論上應當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定。這裡所說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至於什麼是“更為適宜的”,這要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二、刑事訴訟管轄有哪些分類?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係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綜上所述,對於刑事案件,確定管轄權可以提高辦案效率,加快案件的破獲。刑訴法區域管轄認定有兩個原則,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發生地司法機關管轄。一般情況下,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有直接管轄權,其接到群眾報案後,沒有特殊情況,必須受理立案,並展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