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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破產程式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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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破產程式是否相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破產程式是否相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破產程式是不相同的,破產程式是因為資不抵債,申請破產,申請破產的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的申請,而且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訟程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第3人如果要提出撤銷之訴的話,必然是需要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確實是已經全部或者是部分發生錯誤,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維護第3人的合法權益而提出訴訟的,但是破產製度跟這個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