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1.94W)

一、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有哪些

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有哪些

第三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為:其一,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特殊的執行救濟制度;後者本質上仍屬於通常的訴訟程式。

其二,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對特定標的的執行,後者旨在通過一個新訴改變或撤銷前訴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維護第三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

其三,主體範圍不同。前者中的案外人,可以是實體權利因執行受到損害的不特定第三人,而後者中的第三人,則須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其四,適用情形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適格第三人如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對錯問題,且在訴訟終結後的一定期限內均有適用可能,而不限於執行階段。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具備主體要件、程式要件、時間要件、管轄要件、實體要件、結果要件。

1、主體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程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不是由於其自身的過錯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觀事由造成,因此,該第三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系因第三人的過錯未能參加訴訟,視為其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銷之訴;

3、時間要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該六個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對於是否超過六個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銷之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據材料的,也應當作出說明;

4、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不適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5、實體要件: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內容錯誤,僅限於實體處理內容,主要是因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導致的實體處理錯誤;

6、結果要件: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範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於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範圍之列。

所以說,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的性質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在法律層面的適用情形有所不同作為結束。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該條件首先從適用主體作為開始,直到案件的審理範圍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