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破產法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同時審判嗎?

訴訟管轄 閱讀(4.68K)

一、破產法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同時審判嗎?

破產法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同時審判嗎?

《破產法》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可以同時進行審判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破產程式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仍是第三人撤銷之訴

破產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上仍是一種第三人撤銷之訴,理應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規定。破產衍生訴訟均由受理破產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立法初衷是為方便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能夠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而對破產企業進行全面科學的破產清算,實現對破產企業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

而破產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一種新訴訟型別,其審理重點在於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或瑕疵,是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並非破產企業及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合法,能否納入資產分配表中。故,其不應屬於破產衍生訴訟集中管轄的受案範圍,該案的管轄也應參照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專屬管轄。

2、破產程式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審理有利於查清事實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產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利於案件審理和原審法院自身糾錯功能的發揮。一方面,前述可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審案情,掌握訴訟材料,由其受理該案既有利於迅速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又可以保證將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原判決既判力的損害控制在最小範圍之內。

若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受理該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僅加重了法院對原審案件事實和案情的審理負擔,延長審理時間,更不利於充分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法院受理案件,有利於原審法院通過該第三人撤銷之訴發現隱藏在案件背後的虛假訴訟或審理漏洞,倒逼原審法院自我糾錯和自我監督能力水平提升。

3、破產程式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審理能夠避免程式混亂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產衍生訴訟中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夠減少審理和執行上的混亂。首先,如果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受理破產衍生訴訟中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會出現由一個法院審理並撤銷另一個法院生效裁判的奇怪局面,特別是當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級別低於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時,便會產生低級別法院撤銷高級別法院生效裁判的怪象,從而導致審理上的混亂。

其次,如果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受理該案,在執行法院管轄上亦存在管轄權分配問題,尤其當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對原裁判作出改判,而原審法院卻已對執行標的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時,即存在著執行迴轉時,情形將更為複雜。因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該案能避免在審理和執行程式中遇到的困境。

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也就由此開始實施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