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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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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的法律裡面,對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這樣的。如果是普通的訴訟時效,作為當事人,向我國的人民法院,申請保護自己權利的時效時間,法律規定是三年的時間,如果法律當中,對當事人的案件,另有一些其它的規定,會按照特殊規定來處理。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如果是屬於短期訴訟的時效,如果是屬於以下這幾種情況的,法律上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案件的當事人,在案件當中受到了一定的身體方面的傷害,並且要求獲取賠償的時候。案件的當事人當中,因為銷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並且沒有對外進行宣告的情況。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一方,是屬於拒絕支付租金的情況。最後一種情況,民事訴訟案件當中,當事人的財物由於寄存,導致了丟失,或者導致了損壞。以上這些訴訟時效,這些法律規定現在已經被我國的民法典所包含,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民事訴訟的時效時間,適用於一年的訴訟時效,現在也同樣適用於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限。涉及到勞動仲裁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不認定表示不同意的時候,可以在自己受到仲裁結果的時候,開始計算時間,在十五天之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申請訴訟。

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案件當中,最長的訴訟時效可以達到二十年的時間。民事訴訟時效的時間計算,應該從案件的當事人本人,自己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如果法律當中,對當事人的案件,另有一些其它的規定,會按照特殊規定來處理。比如,權利人如果是有一些其它的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自己的訴訟時效時間。

案件的當事人,如果自己擁有進行起訴案件的權利,那麼只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案件的時候,人民法院應該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經過調查,當事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律所保護的期限,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的訴訟申請進行駁回處理。作為案件當中,負責履行責任的一方,如過案件的起訴當事人,其訴訟時效已經發生過期,但是另一方,願意去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個時候權利人是可以接受對方的履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