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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證據調查 閱讀(1.85W)

一、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性是怎麼規定的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簡易程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2.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

3.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二 、證據交換的時效性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所以一旦發生了民事訴訟,那麼肯定就有對應的舉證環節,正常情況下一般在遞交起訴書的時候原告就一併將證據提交了,但如果被告想要駁回原告的訴求的話,那麼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能駁回原告訴求的證據,否則的話,法院可能就會按原告的訴求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