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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恆定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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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恆定是什麼意思?

級別管轄恆定是什麼意思?

級別管轄恆定是指按級別確定案件管轄權,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

二、管轄恆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訴訟標的額的變化;

(二)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

(三)法院轄區的變化(因行政區劃的變化而發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以上三種情形都不會引起法院管轄權的變化,以原法院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管轄恆定的適用情形包括訴訟標額度的變化;當事人住所的變價以及法院轄區的變化等。人民法院的級別決定了其所能管轄的案件的級別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