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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恆定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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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恆定什麼意思

級別管轄的意思是什麼?相信很多人對此也有疑問,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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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有什麼不同嗎

兩者肯定是有區別的,可以提供級別管轄恆定的一些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30日下午公佈了《關於調整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從5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通知對全國各級法院民商事級別管轄標準再次進行了統一調整。具體調整如下:
(一)級別管轄由最高法院統一規定,省級區域內只有一個標準
2015年7號通知不再有高階法院自行制定轄區內管轄標準的內容,而是直接規定了各高階法院轄區內的中級法院管轄標準,並且不再根據中級法院所在區域的經濟水平劃分不同的標準。2015年7號通知的這種規定方式較之以前更為簡單明瞭,也顯示了最高法院將級別管轄決定權收歸中央行使的態度。
(二)異地案件標準由特定法院轄區變為省級區域
2015年7號通知,同樣採取了級別管轄的雙軌制,即將案件按照當事人所在區域分為兩類,即"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這就將2008年10號通知中"本轄區"的概念統一規定為省級法院轄區,也就解決了可能出現的"管轄真空"問題。
(三)高階法院管轄標準整體提高,個別降低
2015年7號通知確定了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四省(區)高階法院的管轄標準,這意味著上述四省區原本試行的管轄標準應不再適用,四個高階法院仍應按照級別管轄標準受理民商事一審案件。相應四省區原本試行的中級法院管轄標準,與2015年7號通知不一致的,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