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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移送管轄合同約定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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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權移送管轄合同約定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依職權移送管轄合同約定管轄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受理法院不同、適用情況不同以及移送的方式不同等,依職權移送管轄的情形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該案,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不具備管轄權,並且,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只有同時滿足這三種情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將案件移送管轄,否則的話,法院不能隨隨便便的就將案件予以移送。而約定管轄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二、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依職權移送管轄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而對於合同約定管轄的,需要就有關管轄的具體事項形成協議,並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執行,避免出現違約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