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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特殊管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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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特殊管轄年限

管轄本義是管理,統轄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議管轄。這裡探討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本站網小編來為你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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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起訴年限?

  蒐集對方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證據,積極應訴答辯,提起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