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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7W)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的執業證明、責任人的資格和執業證明、被保險人與責任人的僱傭關係證明、事故鑑定書、損失清單、裁決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關本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第二十六條本保險有關名詞:

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人員。

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及嚴重毀容等事件。

醫療差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機體損害,但未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辦理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男年滿60週歲和女年滿50週歲的居民;

2、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小、國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週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

3、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男年滿16週歲不滿60週歲,女年滿16週歲不滿50週歲,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

4、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物件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的城鎮居民。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中,是將醫療事故賠償的損失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賠償,那麼在追究責任方的時候,就可以按照當時簽訂醫療責任保險的檔案以及附屬檔案中的條款,來判斷主要責任承擔方,這就可以將賠償的比例給劃分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