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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第三人不參加庭審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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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第三人不參加庭審咋辦?

訴訟第三人不參加庭審咋辦?

對於訴訟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第二百四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特徵有什麼?

1、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並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第三人主體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2、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前提,如果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就不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例如,甲向乙借款二萬元,後經政府批准,用該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門認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響洩洪,鄉政府越權審批無效,責令甲拆除房屋。甲對處罰不服,起訴後,鄉政府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而乙卻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為是水利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沒有消滅甲、乙之間的民事借貸關係。乙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來實現。

3、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會發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徵。

4、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自己獨立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的第三人蔘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既不為了維護原告的權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權益,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參加訴訟的標的與原、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具有同一性,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影響了他的權利義務。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是除案件原告、被告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這些人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蔘加訴訟時,必須在訴訟開始之後,審結之前,其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