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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應怎麼發放 |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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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應怎麼發放,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失業保險金應怎麼發放,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是:
第一,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第二,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並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第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第四,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第五,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稽核檔案,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