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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平等地位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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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可以繼承

民事訴訟主體平等地位可以繼承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但在具體實務中,還是會出現一些適用方面的困難。比如,被告死亡的,人民法院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但是,如果被告繼承人既不表示放棄繼承,也不表示參加訴訟。這時,原告應當推進訴訟程序呢?根據被告死亡的時間與訴訟程式的階段,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計劃列為被告的當事人在立案前死亡的,原告應當將其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二、民事訴訟案件法院立案後,開庭前,被告死亡的,原告應當變更被告,將死亡被告的繼承人變更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三、法院開庭後判決前被告死亡的,此種情況下,原告以無變更被告的機會,但可申請撤訴,然後再以死亡被告的繼承人作為被告,重新提起訴訟。

訴訟中止的情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實際上,在民事訴訟立案之後,如果起訴一方的當事人死亡,那麼案件也就中止了。但是,中止不同於中止,只要法院及時通知其繼承人,而繼承人是可以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這也是為了進一步保護我國公民的權利才設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