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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 | 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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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

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有什麼特徵

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所提訴訟請求,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抵銷或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除應當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反訴要以本訴為基礎,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人;

2、反訴必須與本訴有聯絡,例如:某甲要求乙返還其走失的牲畜,乙提出反訴,要求甲賠償乙在飼養該牲畜期間的損失等;

3、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4、反訴與本訴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式,如不得在再審程式中提出反訴;

5、反訴應在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作出裁決以前提出。

二、反訴的特徵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 ,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裡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絡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 ,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於同一法律事實。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被告如何反訴與反訴的特徵相關的內容,相信大家對反訴是怎麼一回事都比較瞭解了。反訴的提出應在法院作出裁決之前,且只能針對同一訴訟進行反訴,它要求反訴的請求與原訴訟有著關聯性。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對原告提出反訴是為了抵消、吞併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從而達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