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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有哪些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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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的民事主體有哪些權益保護?

《民法典》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對民事活動的一般規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各種行為都要遵守民法典的規定,當然,我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民法典的保護。那麼關於民法典的民事主體到底有哪些權益保護呢?

民事主體有哪些權益保護

一、確立胎兒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明確了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尤其是不僅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而且規定了接受贈與等胎兒權利,彰顯了民法的人文關懷。通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起於出生終於死亡,但該規定屬於對民事權利能力的擬製,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同時,該條規定並未將適用情形限定為遺產繼承和接受贈與這兩類,而是在滿足胎兒利益保護這一條件時,便可以將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進一步顯示出我國民事立法對胎兒權利的全面保護。

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下限降低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10 週歲降至8 週歲,說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資訊接受能力也明顯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三、增設成年人監護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伴隨著我國公民的壽命延長,高齡人口越來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體能的衰退導致其民事行為能力下降,以致無法獨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結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監護的相關規定,規定了成年人監護制度,有利於加強對老年人權益的保護,體現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此外,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對保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四、創設特別法人制度

《民法典》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為順應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納入特別法人制度。

通過對民法典的民事主體權益保護的介紹,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瞭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始終受到著《民法典》的保護,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敢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相信法律對於每個人是公平的,同時我們也必須遵守各種法律以及規定,做一個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