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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 | 有哪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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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 有哪些程式

一、民法總則財產代管人如何變更

有兩種情況可能涉及財產代管人的變更:第一種情況,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為由,自己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第二種情況,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在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自己申請變更的情形下,其變更法定事由為“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一種觀點認為,這裡的“無力”強調的是客觀不能,而非主觀不願。所謂“無力履行財產代管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被依法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

(2)因出國、外地求學等原因長時間離開失蹤人財產所在地;

(3)因生病、受傷等原因無法為財產代管事務提供足夠精力和體力保證;

(4)因自身事務繁多,沒有時間管理失蹤人財產事務等。因此,如果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僅表達不願繼續管理失蹤人財產意願,但卻不能舉證證明存在上述客觀情形的,法院應不同意其變更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這裡的“無力”也應包括財產代管人主觀不願的情形。只要失蹤人財產代管人已向法院明確表達不願繼續擔任財產代管人的意願,則法院應裁定撤銷申請人的財產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其主要理由在於,強制一個主觀已不願管理失蹤人財產的人繼續進行管理,往往會導致其消極對待管理事務。故不如另行指定代管人,更有利於保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我們認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對失蹤人財產的管理僅出於保護失蹤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並非其法定義務,應最大程度尊重其意願,故第二種觀點更為可取。

在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的情形下,其變更法定事由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對該法定變更事由,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強調行為,認為只要財產代管人有不履行代管職責的行為或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行為,即足以證明其不稱職,故可支援利害關係人有關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請求;另一種觀點則強調結果,認為只有在財產代管人有不履行代管職責的行為或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造成了失蹤人財產受損的情形下,才可支援利害關係人有關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請求。我們認為,失蹤人下落不明,失蹤人財產代管人對失蹤人財產的管理都有較長期限。這種長時間對財產的管理一般會導致兩方面結果:第一,失蹤人財產代管人因對財產管理時間較長,取得了對特定財產比其他人更多的管理優勢;第二,在長時間的管理過程中,失蹤人財產代管人難免因各種因素影響出現偶爾的懈怠、疏忽履行代管職責的行為。此時,如果因失蹤人財產代管人偶爾的不履行代管職責的行為就更換財產代管人,往往對失蹤人財產權益的維護有不利影響。因此,如果利害關係人僅以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為由要求更換代管人時,法院應考慮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行為的發生頻率、時間長短等綜合考量後再決定是否更換代管人。至於“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則應考慮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是否構成主觀上的過錯。如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在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問題上沒有過錯或只有輕微過失,則同樣沒有必要更換財產代管人。

二、失蹤財產代管人變更適用什麼程式?

除了更換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法定事由之外,實務中還對申請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究竟適用什麼程式存在不同觀點。從現有條文表述來看,對失蹤人財產代管人自己申請變更代管人沒有爭議,都認為應比照特別程式進行審理,但在利害關係人申請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問題上則觀點有異:一種意見認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比照特別程式進行審理,其法律依據是《民通意見》第35條;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並按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其法律依據是《民訴意見》第195條。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為可取。一方面,利害關係人和財產代管人之間的爭議性決定了不能適用特別程式。特定情形下,利害關係人之所以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主要是因為財產代管人損害了失蹤人財產權益,從而間接影響了利害關係人可能的利益。因此,利害關係人與財產代管人之間是存在廣義上的民事爭議的。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規定,特別程式的適用範圍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現在:第一,適用特別程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式。第二,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訟案件。在這兩類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也不存在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

由此可見,《民法典》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不同情況需要不同的條例情況具體分析,同時,在實務中申請變更失蹤人財產代管人需要什麼適用的程式也有著不同的爭議,因此,瞭解詳細的法規中的變更條件和方法能更好行使自己權利。希望小編的回答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