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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3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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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13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13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13條的內容是: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年齡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民事權利能力法律特徵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基本內容是關於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的事項,也就是說我們自出生開始直到死亡,每個人都擁有民事權力。同樣的,我們既擁有權力,也要遵守其中的規定的各項法則,如果一旦觸碰其中的法則,將會面臨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有可能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