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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11條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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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雙方約定的書面表現形式。合同對雙方都有制約作用,雙方當事人都應根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一旦違約,另一方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這在民法總則111條中作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總則111條的具體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吧。

民法總則111條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民法總則111條的內容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條指明違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履行,即客觀上沒有做出任何 履行的行為,如拒絕履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符合約定,即作出了履行行為,但是客觀上不符合約定的條件而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如不適當履行、瑕疵履行。 這時,當事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救濟,這些措施就是違約責任形式,包括要求繼續履行(如果還可能履行且有利益存在)、採取補救措施(具體來說,指修理、更 換、重作、退貨、減價)、賠償損失(即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未要求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違約金與定金

(1)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後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 其目的在於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於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3)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違約金存在於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於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對其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一般來說,合同違約的再提方式是以違約金或定金的形式表現,在合同訂立時,雙方就可以約定違約金或定金,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