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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請病假怎麼樣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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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請病假怎麼樣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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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請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嗎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而且公司可以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正式員工基本一致,即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員工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員工請病假的時間少於3個月,公司是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