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國有很多重要的相關法律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與我們日常中的的權利與義務有著重要聯絡。《民法典》規定了人們的法律地位、人身權利和在各種行為活動中應遵守的規則。作為一名社會公民,有義務瞭解這項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那麼民法典116條都有哪些內容呢?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以下的內容吧。
一、民法典116條都有哪些內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我國物權種有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也即擔保物權的分類。
二、物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組織、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