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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90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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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就是規定民事活動的一部法律法規,但是涉及的內容卻是非常的廣,比如自然人啊,法人那,非法人組織啊還有民事權利以及下面我們要說的民法總則190中提到的民事行為的能力問題,總之,民法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高的,有起到統領的作用。下面就由小編來為你們解釋一下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

民法總則190內容是怎樣的?

一、民法總則第190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法定代理權存在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均處於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在受到侵害時,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氣向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於精神上存在嚴重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故法律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正常秩序,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監護職責,代理他的民事活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人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安全可能遭到侵害時,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那麼其對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是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也就是換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已滿16週歲甚至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談到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得不先說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智力狀況、認識能力、精神狀態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換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別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法律的起源

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與自然人的意識能力有關。意識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識能力屬於事實問題,中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成年精神病人,則採取個案審查制。

自然人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權利而須負民事責任時,能不能自負其責,不僅取決於其意識能力,還與責任能力有關,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加害後果承擔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責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責任能力

上述提到了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以及民法總則190條的內容,在法定代理存在的期間,分類了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各種情況。對於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分類其實與行為人的年齡有關,而且有幾個分界年齡點,比如八週歲之前是什麼,八週歲到十六週歲是什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