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70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1.03W)

現如今,法律問題被越來越多的人受到了關注,我們瞭解的也就越來越多,那麼,民法是什麼呢,通過字面意思,我們也可以大概瞭解是為名眾解決法律問題的,相信很多人也都想了解民法總則70體的內容,小編這就可以帶你們走進去了解,能給困惑中的你們帶來幫助。

民法總則70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70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民法總則》第70條是關於法人清算的規定。《民法通則》未規定法人清算的清算義務人,本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彌補了法律的空白。須特別注意本條第3款的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關於第3款有兩個問題需做解釋。第一個問題是,第3款第二句關於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是否限於在本條第2款規定的清算義務人的範圍之內指定?與第3款第一句聯絡起來看,應當肯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應當不受本條第2款規定的清算義務人範圍的限制,人民法院有權指定第2款規定清算義務人範圍之外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所謂“有關人員”,應與該法人有關,例如該法人執行機構、決策機構之外的管理人員、法人的債權人、律師等。本條第2款第二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考慮到法人型別不同,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如何清算,應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二個問題是,本條第3款第一句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所應承擔的是什麼性質的責任,對誰承擔責任,如何追究責任。應當肯定,清算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所損害的是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應當由清算義務人向受損害的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第3款第一句的規定,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清算義務人的侵權責任。但是,法庭判決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個條件是,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必須確定。須待該法人清算終結,才能計算出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金額。因此,遭受損害的債權人,應當先依據第二句的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對該法人進行清算,待清算終結、計算出自己遭受損失的具體數額之後,再依據本款第一句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怠於履行義務的清算義務人,追究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民法總則70條的說明,我們可以從中知道,民法總則規定了民眾的行為,法人在解散時,應當立即清算,若未能清算,是會受到一定的法律處罰,在遇到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是有清算義務人向受害者去承擔責任,希望這些資訊可以幫助到了你們,如果後續還有什麼問題的話,也歡迎向我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