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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處如何適用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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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處如何適用數罪併罰

一、定罪免處如何適用數罪併罰

如果數罪中,有一罪或數罪是定罪免處的,在具體考慮所有犯罪的總刑期時,既然是免處的,無刑期可以計算,不在計算之列,剩餘的其他的數罪,按相應的規則計算刑期。如果數罪都是免處,最終結果仍然應當是免處。

定罪免處,簡單地講,就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

刑法

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二、數罪併罰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在計算的時候,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需要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需要執行的刑期,一般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不能夠超過20年,如果其中有定罪免處的,那麼定罪免處的部分照無刑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