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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1W)

一、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

數罪併罰是有多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處罰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多種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擇一重罪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併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擇一重罪處罰,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擇一重罪處罰。

二、可能被數罪併罰的案件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對於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進行處罰,也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進行區分,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綁架了受害者以後,肯定也同時對受害者進行了非法拘禁,但其目的如果是為了敲詐勒索,最終還是按照搶劫罪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