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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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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的區別是什麼?

一、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的區別是什麼?

1、承包經營是將企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人以發包人或以自已的名義從事經營,發包人的發包收益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2、承租經營是將企業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與租金直接相關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承租經營是指對企業的承租,承租的物件是企業而不是單項財產,企業租賃的特點是在取得財產的同時,還取得了被出租企業的某些生產經營權。

3、承包經營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與承包經成果直接掛鉤。承租經營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與租金收益直接掛鉤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掛鉤。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二、承租經營與承包經營的納稅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一)增值稅的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常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桂靠人(以下統稱發包入)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入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鈉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因此,在確定增值稅納稅人時,採用承包、承租經營方式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一是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二是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二)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做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在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時,只需考慮相關經營主體是否屬於獨立的企業法人,不需考慮承包、承租情況。

(三)稅收徵管的規定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模式,當承包人或承租人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則發包人或出租人要對承包人或承租人的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承擔納稅義務:

第一,承包人或承租人沒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而是以發包人或出租人的名義進行生產經營;

第二,承包人或承租人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的,即承包人或出租人不屬於獨立的會計主體,也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出具財務報表;

第三,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人或發包人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

綜上所述,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都是指的是乙方進行轉讓,另一方進行支付轉讓的費用,雙方也要簽訂轉讓的合同,承包一般有利用承包的物件進行生產經營的因素;而租賃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不動產,不包含生產經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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