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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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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概念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受讓一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繼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始取得,是農民家庭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的設立而取得,法律規定應當進行登記。對於通過互換或者轉讓繼受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也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如果未經登記,也取得該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佔有、使用及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主要價值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承包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承包方最主要的效力。

(2)自主經營權。承包方有權自主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自主決定種植什麼作物、種植多少面積或者安排什麼種植、養殖專案,只要不改變農業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築,不影響鄰人的經營和鄰人的種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謂“規模經營”“特色經營”“一縣一品”“一鄉一品”為由干涉農民的經營。

(3)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為方便耕種,以將自己的承包地和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承包農戶的土地進行互相交換,以實現連片規模種植。

(4)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5)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為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國家不僅應當足額補償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還應當足額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的徵收補償請求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承包方除依法享有以上法定權利外,還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權利,例如“四荒”地的優先承包權、承包耕地的收益和林地剩餘期限的繼承權。

我國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即使農村的土地也是歸村集體所所有。一旦要在該片土地上面進行生產農業活動或者是進行經營那麼都需要由國家和村集體組織來進行同意。也不得在該片土地上使用非農建設以及隨意進行其他方面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