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76W)
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權利性質不同

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權利內容的不同

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

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權。

(三)、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

1.承包權的放棄主要表現為不參加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的放棄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為準,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對承包經營權放棄與收回的法律條件規定較為嚴格。

(四)、繼承方面的區別

1.承包權直接的依據是農村集體戶口,承包權人的子女應落入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村集體,因此當然成為村集體成員,也當然地具有農村土地承包權。

2.而承包經營權則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死亡,則其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耕種。但是林地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發包的農村土地的權利,而經營權指的是一種物權,也就是對承包經營的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權利等等。這種權利是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