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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虛假破產罪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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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達到什麼標準虛假破產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虛假破產罪才能立案?

(1)通過隱匿50萬元以上財產的;

(2)承擔50萬元以上虛構的債務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50萬元以上財產的;

(4)致使債權人或其他人累計遭受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5)未及時清償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九條

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虛假破產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

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裝置、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

“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

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裡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這裡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對於虛假破產罪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為公司隱匿財產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轉移財產,從而來實施虛假破產,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是違法行為,因此,如果隱匿的財產價值達到50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溯虛假破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