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抽逃出資罪才能立案

刑事立案 閱讀(1.35W)

一、達到什麼標準抽逃出資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抽逃出資罪才能立案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抽逃出資罪與詐騙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抽逃出資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物件上,抽逃出資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抽逃出資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為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抽逃出資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抽逃出資主要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導致公司資本的不當減少,是嚴重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註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註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