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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強制猥褻罪才能立案?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2W)

一、達到什麼標準強制猥褻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強制猥褻罪才能立案?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對強制猥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將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強制猥褻的行為表現是什麼?

1、暴力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脅迫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綜上所述,強制猥褻婦女或者兒童,如果情節一般構成違法,公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治安處罰。而如果是採取暴力或者脅迫方式,則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刑事案件處理,這樣就不是一般治安案件,當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