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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逃避商檢罪才能立案?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2W)

一、達到什麼標準逃避商檢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逃避商檢罪才能立案?

達到以下標準逃避商檢罪才能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三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逃避商檢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物件必須是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的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對於不在這一範圍內的商品的擅自銷售、使用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有違反《國家進出口檢驗法》的行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的行為,如按照規定進行了出門商品檢驗,而是由於商品檢驗人員的不負責任,把不合格的商品當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許出口,就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對依法應予進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在國家特定的商檢部門檢驗允許後才能進行進出口。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衛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無視上述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就構成了本罪的客觀之行為,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3種行為:

(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

(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後就擅自出口的;

(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所謂重大經濟損失,一般是指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巨大的。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著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公共財產毀損、減少的實際價值,其是行為人無法挽回的那部分經濟損失。如因出口不合格產品,造成外商索賠而賠償出去的賠償金,或者進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經檢驗就予以銷售或者投人使用,致使應當索賠而無法索賠或只能賠償一部分的無法追回的賠償金;進出口商品因延誤時間造成的腐爛變質等。與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應的間接經濟損失,則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損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如進口不合格的機械或生產資料,致使生產無法進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便是間接經濟損失。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則應是非法銷售使用和出口應當經過商檢而未經商檢的進出口商品的單位及個人,如應當進行商檢申報工作的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發貨單位及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是針對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的結果而言的,即行為人對這種結果應當預見但因自己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其有可能發生,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從而發生了這種嚴重危害結果。至於逃避商檢的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即明知行為違法仍然決意為之。

公民或者是單位,若是想要進出口貨物,一般是需要向海關或者是邊防機構,提出商檢的請求的,在提出請求的時候,需要待被檢查的貨物清單等的材料一起提交。若是清單之中並沒有包含全部的待出口的商品,那麼提出商檢請求的人就有可能因為涉嫌犯了逃避商檢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