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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如何抗辯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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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如何抗辯合同糾紛

一般如何抗辯合同糾紛?

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抗辯;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

1、該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否存在異議;

2、原告是否為適格的訴訟主體;

3、原告起訴是否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或者除斥期間;

4、訴訟請求問題;

4、事實與證據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合同糾紛抗辯可以分為哪幾類

1、請求權沒有發生的抗辯。

即主張請求權因一定的事由,例如當事人無行為能力,自始不發生。

2、請求權消滅的抗辯。

即主張請求權雖曾一度發生,後因一定的事由,例如清償,已歸於消滅。

3、抗辯權。

抗辯權指對已存在的請求權,義務人具有的對抗的權利,義務人是否主張,有其自由,法院不得主動審查。而前兩種抗辯即使在訴訟中,當事人未提出,法院亦應主動查明。

合同糾紛的民事訴訟程式中,當事人享有抗辯權。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行使請求權,而相對人拒絕給付時,常在訴訟外或訴訟進行中,提出各種抗辯,以對抗一方的請求權。

三、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糾紛在被起訴之後對於被告是可以作出抗辯的請求,一般在實行抗辯時也需要確定有合法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可以從管轄方面抗辯,也可以從主體或者是訴訟請求問題上進行抗辯,如果在接到起訴書之後自己不抗辯的,那麼也是不會影響到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