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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行為不服法律判決的結果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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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行為不服法律判決的結果包括什麼?

對行政行為不服法律判決的結果包括什麼?

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判決結果有:

1、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4、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5、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6、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7、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8、判決變更處罰數額;

9、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10、判決給予補償

二、行政訴訟的效力範圍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範圍和時間範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之後,就要開始對引起糾紛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了。首先進行的,是對該案件進行一審。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三、行政訴訟程式是怎樣的

1、起訴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我們國家現在提倡依法治國,每個人都應該遵紀守法,對於生活中發生的一些糾紛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進行訴訟,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再受理該糾紛,在行政訴訟中也是同樣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