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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的實體裁判。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不得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被訴行政行為承辦機構負責具體執行。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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