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主要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8.78K)

行政不作為應該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當然還有被通報批評,行政賠償等責任,對於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還包括修正違法,重作行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主要是什麼

一、行政不作為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宣佈無效、撤銷違法、重作行為、修正違法、履行職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行政賠償、被通報批評。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二、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表現形式包括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等。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職員,雖然其職權是比較大的,但是若是其並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個高權利的職位也會使得其不僅會被開除,並且其一定一會被要求陳述犯罪理由,對於故意犯罪的情形,也會被要求其支付罰金,通過被判處附加刑的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不作為還並沒有明確處罰的法律規定,要求行政主體應該承擔對應的錯誤的法律責任,更多的是被通報批評,然後進行行政賠償等等,對於行政不作為,都很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對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所以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