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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仲裁法範圍的問題?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1.25W)

案情:一工程完工,建設單位請一事務所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事務所出具了報告,後主管單位(一投資方)對工程決算進行了行業內部審計中發現,事物所的報告中的數字本身多處錯誤,即進行復查,發現有假變更等增加的工程款和計算錯誤未查出,最後,主管部門反覆徵求意見,施工單位和建設的單位藍、拿不處增加工程款的理由,主管部門下了審計結論,比原結論審減價款幾十萬元。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籤協議到一地的仲裁,申請要求建設單位執行事物所的報告,付工程款。後仲裁委員開庭,庭辯報告數字表數字是錯的,報告內容有的計算專案是錯的,但,認為事物所的報告施工隊和建設方已簽字認定,是有效的,不管主管部門的否是對錯不管,應執行事物所的報告的報告。我不懂,為什麼,明知道是虛假的騙國家資金的行為,還仲裁執行事物所的報告(無任何有權單位認定的報告)?請問,是否有權仲裁?仲裁是對是錯?

有關仲裁法範圍的問題?

分析:有權仲裁。仲裁是正確的。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民事法律關係以雙方合意為依據,而且除非有證據證明是雙方串通一致騙取國家財產而故意將數字搞錯,才能主張事物所出具的報告是無效的,而且還將構成刑事責任,否則只是因為工作失誤或其他技術原因而造成的錯誤,另一方又認可的,仲裁機構將會支援報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