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撤銷仲裁裁決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仲裁 閱讀(2.18W)

一、撤銷仲裁裁決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撤銷仲裁裁決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合議庭的組成問題。

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裁決有無法定撤銷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銷或駁回申請的裁定。由於法律對此類案件能否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沒有明文規定,各地做法不一。當前,隨著審判組織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種:一種是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另一種是由審判長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從實際情況看,因一些陪審員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知識,難以勝任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同時,這類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問題。根據現實情況和此類案件的特點,為慎重起見,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而不宜有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

(二)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的審查方式問題。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嚴格區分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分別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予以審查。但由於法律對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應採取何種方式進行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也不盡一致。有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可以採用書面審理方式對這類案件進行審查,即在審判長主持下,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對當事人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所列舉的申請撤銷理由和相關證據逐一進行審查核實,並依此確定該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其理由是,採用書面審理方式審查此類案件簡便易行,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

筆者認為,合議庭採用書面審理方式審查此類案件,固然能夠提高司法效率,但這種審理方式無法保障被申請人所享有的參與訴訟活動、質證和提出反證抗辯等訴訟權利。同時,合議庭採取這種審查方式有可能片面採信申請人的“一面之詞”,而影響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因此,合議庭不宜採用書面審理的方式審查此類案件。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合議庭審查此類案件,除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以外,宜採用公開開庭聽證的方式進行。這裡的“聽證”,是指合議庭在開庭審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清事實(仲裁裁決有無法定撤銷情形),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併為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提出反證抗辯提供機會的訴訟活動。在聽證過程中,應先由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中存在的法定撤銷情形,再由被申請人質證、提出反證抗辯,然後由法院確認證據真偽及其效力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合議庭對此類案件進行審查時,如果認為審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員參加聽證活動。這樣,既能增強人民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進仲裁活動健康發展,又能有效地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裁決可以被撤銷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合議庭和審查方式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這件事情,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實在很多地方,審查撤銷仲裁裁決的這件事情,就是由一般的審判人員和審判長組成的,也還有些地方是陪審員和審判長組成的合議庭,這些問題都亟待法律制度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