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代理問題,目前國內對勞動仲裁代理人還未作嚴格要求,致使一些毫不懂法的人也來濫竽充數。值得下欣慰的是,日前,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了《勞動仲裁委託代理人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特別對其他公民 代理人的資格、審查程式、許可權、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以避免不具備代理人資格的人招攬生意。
一、如何認定代理人資格
凡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暫行規定》明確,勞動仲裁代理人包括4種: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當理由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
律師作代理人:提交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經仲裁工作人員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近親屬作代理人: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
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代理人: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二、可作為代理人的其他公民包括哪些人
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三、委託代理人的程式和許可權
程式:委託他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參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許可權:授權委託書僅寫 全權代理 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以及請求和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