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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2.41W)

一、關於仲裁時效

長春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但剋扣工資爭議的仲裁時效為自用人單位書面明示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之日起計算一年。

第二條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有關部門”是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行政保障部門、信訪部門等。

當事人主張仲裁時效中斷的,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關於仲裁管轄

第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崗位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應由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關於仲裁申請的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導致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五條 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據。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仲裁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進行釋明並要求其提供或補充證據。

四、關於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另一方申請仲裁的,或者履行完畢後,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下就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事項已達成調解協議,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又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申請支付令失效後,勞動者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又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長春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問題的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也有了一定的瞭解,通過相關法規的瞭解我們也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國家對解決勞動爭議的行動力和決心。所以遇到勞動糾紛不建議勞動者走極端,通過法律途徑一樣可以解決勞動爭議而且還能最大力度的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那些不懷好意的人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