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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1.2W)

一、勞動爭議仲裁面臨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現行法律對勞動爭議設定了仲裁前置程式,不服仲裁可以申請複議,不服複議還可以提起訴訟,導致勞動爭議解決週期長,浪費當事人時間、精力,也影響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審判機關的資源整合。筆者建議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及仲裁機構應逐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相關的對策及建議

1、取消現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體制。

取消現有勞動爭議必須仲裁的前置程式,當事人發生了勞動爭議後,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以由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其一,若申請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若提起訴訟,就不得再申請仲裁,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對於當事人一方申請撤銷勞動爭議裁決,法院則按照仲裁法第五章第58條至61條的規定辦理。

2、改革現行勞動仲裁機構的設定及管理模式,提高勞動仲裁的權威性。

針對現有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用人單位組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成了事實上的勞動主管部門下屬辦事機構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形成的仲裁員素質總體水平不容樂觀、法律政策水平不高、與仲裁結果有利害關係、裁決結果不具有終結效力等問題,影響了其公正性與獨立性,建議對此予以改革,設定為具有中介性質的勞動仲裁機構,提高勞動仲裁的權威性。建議取消原有的由勞動仲裁機構,修改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勞動爭議或者建立仲裁委員會所屬的專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專門受理勞動爭議糾紛,設定專職的勞動爭議仲裁員,其仲裁員按仲裁法之規定進行選任及管理,建立勞動仲裁的權威性。為適應勞動爭議面多量大的特點,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所轄的區、市、縣設立派出機構,以方便當事人進行勞動仲裁。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於勞動爭議仲裁面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具體內容。我們知道,按時現在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進入勞動爭議的訴訟之前,需要經過仲裁機構的仲裁,如果仲裁不成,才能進入起訴階段,這樣就導致了處理勞動爭議我時間變長,效率變慢等問題,可以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以更好的為當事人解決勞動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