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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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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擔保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協商

1、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

協商解決爭議是指發生擔保合同爭議後,合同各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方式。至於如何進行協商,法律並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一般由兩種做法:

(1)合同當事人直接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面對面談,也可以以電話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進行協商。協商後應以書面的形式作成書面記錄或者書面協議,便於協商後順利執行,避免再產生糾紛。

(2)各方派代表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各方的代表是其委託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各方所派代表應主要是懂得法律知識、瞭解合同內容的有關人員,以便於解決問題。

2、協商解決爭議的要求。

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是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一種具體方式。協商解決爭議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不能隨心所欲。這些規則包括:

(1)自願原則。所謂自願是指進行協商解決是出於擔保合同爭議各方的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

(2)合法原則。所謂合法是指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協商解決的過程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是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守的行為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前提。

否則,其行為是無效的甚至會導致執法機關追究募法律責任的後果。

3、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來解決擔保合同爭議。不論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待對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強凌弱。

(二)調解

調解解決爭議的方式

調解解決爭議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以後,由第三方對爭議各方以理以法進行勸解並在爭議各方互相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廣義上的調解解決爭議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法院依照訴訟程式進行調解。

二是仲裁機構依照仲裁程式進行調解。

三是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調解。

但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與第三入調解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是其訴訟程式或者仲裁程式的一部分。如果調解不成可以依法作出裁決,而第三人的調解無法作裁決。再者,法院調解和仲裁機構調解的主持人員由案件承辦人來進行,而第三人調解的主持人由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共同選定。

二、擔保合同的種類及形式是什麼?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就會存在擔保行為,而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對於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具有約束力。在履行擔保合同的過程當中所產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無法私底下協商解決的,此時是可以攜帶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