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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糾紛處理如何進行?

合同糾紛 閱讀(2.2W)

隨著我國人民群眾保險意識的不斷增強和保險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絕大多數人都有過購買保險的經歷,許多人正在保險期限中,不論是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人壽保險、醫療保險還是意外事故保險,保險人和代理人在辦理保險業務的時候都會簽訂保險代理合同,那麼,保險代理合同糾紛處理如何進行呢?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處理如何進行?

保險代理在運作中,由於多種原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的衝突不可避免,在解決這些衝突時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利、互諒、尊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糾紛相互溝通,友好協商,最後達到消除雙方的矛盾的目的,並達成一致意見的方法。這是保險代理合同糾紛的最常見的處理方式。

2、調解解決

調解解決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信賴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聽取雙方的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使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調解一般是在雙方無法通過自行協商消除分歧時採用。調解人一般選取處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方。保險代理糾紛的調解人一般由保險行業協會或其它中介機構承擔。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定,將爭議事由交與第三人(仲裁)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雙方應保證承擔因此確定的責任和自動履行裁決。

4、訴訟

當前面的處理方法都失效時,可由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包括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法律糾紛中的活動。訴訟方式在解決合同糾紛中具有最高權威性,但這一方式只在糾紛雙方矛盾激化,並不可調和時才採用。畢竟訴訟方式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會極大地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公眾形象,所以當事人應當謹慎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先達成了仲裁協議,在仲裁判決之前都不得進行訴訟申請,否則會被法院駁回。訴訟申請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則中規定,對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時效期間為2年。

綜上所述,關於保險代理合同糾紛處理的問題,主要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方式,其中協商方式適用於爭議和糾紛相對較小的情況,調解一般由行業協會或中介主持進行,仲裁由專門的仲裁機構完成,如果合同中有仲裁協議的,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式,如果沒有則可以提出訴訟,訴訟時效為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