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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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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怎麼樣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二)客觀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採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資訊。

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資訊,則不構成本罪。至於虛假資訊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後果但不是嚴重的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虛假資訊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並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實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也屬於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種,只要是金融機構或者是證券行業從事工作的人員,帶著欺騙他人的目的,實施了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在證券交易的數額達到了一定的立案標準時,該人員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