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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應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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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應該如何處罰?

造成醫療事故的相關人員,包括醫生或者護士,需要對患者,賠償相關費用,並且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該醫務人員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執業活動。如果該醫療事故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吊銷該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違反了該律,利用了他們職務的便利,收取了他人的財務或者利益,濫用職權,疏忽職守,或者發現了醫療機構或相關醫生的違法行為,卻沒有查明,然後造成嚴重的後果,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制定相關人員,受賄罪,濫用職守罪,或者是其他相關罪,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處罰當中對醫療事故的等級做出了分類,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在條例有對不同傷害所處的級數有詳細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需要有相關部門進行對醫療事故級數進行鑑定。進行鑑定的有關方法有醫學鑑定和法醫鑑定,這兩種鑑定有各自的優點,在不同的省市有相關的規定,有時候也可以自行選擇。

需要賠償的有關費用包括:醫療事故中患者所繳納的醫療費,因為醫療事故的發生,對患者固定收入產生影響的誤工費,患者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還有患者陪護人所陪護,所產生的有關費用。醫療事故導致傷殘的,需要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品的費用。醫療事故中導致病患死亡的需要賠償喪葬費。如果病患生前有被撫養人,需要賠償他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還需要賠償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

其實發生醫療事故之後,一般都是由醫生或者是護士等醫護人員所在的醫療機構向患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醫療機構對外承擔責任之後,醫療機構可以向因過失或者是過錯導致醫療事故的醫護人員追償,醫護人員還需要被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