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醫院偽造證據如何處罰?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67W)

1、行政處罰的責任:

醫療事故醫院偽造證據如何處罰?

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塗改病例行為破壞了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因此塗改病歷是一種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為,不管其塗改病歷的目的是什麼,醫方都應當都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8條規定: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這主要是對醫療機構做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主要針對執業醫師個人的處罰: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給於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刑事處罰的責任:

塗改病歷不僅是違反衛生行政法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如果其塗改目的是隱匿患者診治的真實情況或者掩蓋其失誤,就可涉嫌刑法上的偽證罪;如果其單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幫助當事人塗改病歷,就可以被人認定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可能因此被定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3、民事賠償的責任:

民法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損失,如果塗改病歷沒有給病人造成損失,也就沒有賠償的依據。塗改病歷行為在什麼情況下要負民事賠償?

目前在醫療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既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病方對塗改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進而否定病歷的證據作用,一旦這種主張被法官採納的話,醫方就會失去舉證機會,導致舉證不能,醫方會因此在訴訟中敗訴,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現存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塗改病歷的行政或刑事處罰責任,但沒有也不可能規定病歷塗改必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而對於醫療偽造證據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如果造成嚴重的傷害,必定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除了要承擔責任之外還要承擔民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