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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2.12W)

一、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是怎麼樣的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是怎麼樣的

行政訴訟簡易程式的範圍是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一審行政案件。從標的額、案件性質、緊急程度三方面劃分為以下幾類案件:

1.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包括涉及財產金額較小的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收費類案件;行政機關已被確認違法,單獨提起賠償訴訟,且訴訟請求數額不大的案件。爭議標的大小一般情況下能夠反映案件的難易和影響程度,我國民事訴訟中也以標的額大小作為選擇簡易程式的標準之一。行政訴訟簡易程式可以考慮將財產金額作為衡量的標準之一,如行政機關與法人爭執數額在1萬元以下(公民為2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各省高院可在此基礎上再另作規定。

2.案件性質輕微、社會影響小的案件。如行政機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服行政機關通報批評、警告等輕微處罰的案件,請求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照),而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答覆的案件,經初步審查可能在程式上駁回起訴的案件等。

3.情況緊急類案件。如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因為行政訴訟並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對此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可以儘量減少相對人的損失。還有如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案件。

4.法律規定的其它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行政訴訟原告應當在何時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縮短辦案週期,同時也為了能夠儘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法律規定一些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式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