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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在本地能起訴外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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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決定著當事人應當去哪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在地域管轄方面,一般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在本地能起訴外地人嗎這一問題也會有很多人經常問道。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解答上述問題。

原告方在本地能起訴外地人嗎?

一、原告方在本地能起訴外地人嗎?

根據以下法律規定,都由原告(本地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換言之,符合下列情形的,都可以在本地起訴外地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地域標準非國籍,答辯期也是30天)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反之,財產案件原告住所地不能管)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地域管轄的規定

(一)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在本地能起訴外地人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在原告本地起訴外地人。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情形大多是原告前去被告所在地起訴存在明顯的不方便,或者根本不能找到被告所在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