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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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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分為以下情況:如果雙方簽訂的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約定了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那麼債權人就只能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向原告所在地起訴;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借條、借款合同或協議,或者借條、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民間借貸糾紛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也就是說,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又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